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高速路上停车捡葫芦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88

人民网成都9月29日电(陈曦 通讯员马锐)9月28日下午13时30分许,遂内高速回马至遂宁方向14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一起因捡拾物品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不幸身亡。据现场司机叶先生介绍,当时车辆正常行驶,突然发现前方有车辆掉落了一个葫芦,车上人员准备下车捡拾,导致多辆车相继停车。一辆满载蔬菜的货车在紧急避让过程中突然打方向,造成侧翻,司机被困驾驶室,情况危急。

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红色货车侧翻在高速公路护栏旁,大量蔬菜散落一地。救援人员立即使用液压扩张器对车辆进行破拆,并安排一名身材较小的消防员进入驾驶室,小心翼翼地将被困司机移出。经过全力营救,司机被成功救出并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如需延期,须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多可延长10日。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所有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需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可向当事人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由急救、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存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具备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应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于身份无法确认的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采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若核查出尸体身份,应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若无法确认身份,则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当事人接到通知10日后仍未领取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也将依法依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予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并告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仅限一次,其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相同。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