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载朋友车辆出车祸,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7日,那坡县居民张一、张二、张三等6人因参加同学聚会,乘坐由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前往云南省富宁县游玩,并于当天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当天下午14时30分,车辆行驶至320线79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广西德保县人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小客车乘客张四当场死亡,驾驶员闭某及乘客张二、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受损,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2010年10月8日,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张一、张二、张三、钟景文、欧秀棉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四的家属处理了后事,伤者闭某、张二、张三等人被送至那坡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转院至右医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其中,张二住院治疗及休养共计213天,花费医疗费35802.08元,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张三先后在三个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4480.85元。
事故发生后,因涉及当事人较多,各方未能达成和解,张四家属、伤者张二、张三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闭某、韩某、黄某、百色沃坛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共计:张四家属372755元、张二188207.46元、张三32591.8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闭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原则行驶,且在通过急弯时车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对闭某负主要责任的认定正确,法院予以采纳,确定闭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
二、黄某在通过急弯路段时车速超过30公里,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黄某系韩某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韩某需承担35%的赔偿责任。但韩某所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计322000元,故韩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韩某自行承担。
三、关于张四及张二、张三的身份及责任认定:虽然他们的户口簿显示为农村户口,但自2008年起,果力屯土地已被政府征用,该屯已并入那坡县城厢镇城北社区,且有证据表明他们长期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批复精神,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此外,张四等人虽为闭某驾驶车辆的免费乘客,但闭某在同意其搭乘时,已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事故,张四等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百色沃坛运输公司的责任:虽然该公司是桂L08697号货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但实际车辆控制与管理人为韩某,韩某每年仅向沃坛公司支付1200元代办手续费,不属于管理费,因此韩某与沃坛公司之间不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批复精神,沃坛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虽已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但事故中伤亡人员均为该车的乘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范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相关后果由闭某自行承担。
(二)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额为20万元,总保额为322000元。因黄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中国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死者张四的赔偿比例为40%,张二和闭某按25%比例计赔,张三按5%比例计赔。最终判决如下:
1. 闭某赔偿死者张四家属220973.35元,赔偿伤者张二100318.37元,赔偿伤者张三19234.73元;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死者张四家属118985.65元,赔偿伤者张二54017.58元,赔偿伤者张三10357.16元;
3. 三名受害人共计获得赔偿523887.70元,由闭某和中国人保公司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
(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闭某驾驶的桂L82221号车辆虽已投保交强险,但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均为该车的乘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车辆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因此,平安保险公司对本车乘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应由闭某自行承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1. 黄某驾驶的桂L08697号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为322000元。因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中国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本案造成一死五伤,为合理分配保险赔偿额度,法院决定按比例进行赔偿:死者张四按40%比例,张二和闭某按25%比例,张三按5%比例。据此,中国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分别对各受害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