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人非法拼装农业机械致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组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非法拼装农业机械致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27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万登堂自行拼装的手扶拖拉机一辆,价格为10800元。2009年11月28日9时许,原告的雇员崔寿培驾驶购买的手扶拖拉机装载树木,行使至金宝南线宝应湖农场七大队境内路段时,车辆左前轮突然脱落,车辆失控翻覆,致崔寿培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10年1月6日,金湖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寿培因车辆车轮突然脱落引发交通事故,无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崔寿培无责任。” 2009年12月1日,原告与死者崔寿培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崔寿培的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48000元,后经金湖县涂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赔偿了死者崔寿培家属各项费用248000元。
组装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崔寿培在雇佣活动中因所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传动半轴与轴套的定位锁止螺栓缺失,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原告作为雇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4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有人民调解协议等证据证明,应予以认定。原告金义祥作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对造成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追偿。被告万登堂不具备组装手扶拖拉机的资质,组装了拖拉机,并改变了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生产的部分部件,其组装的拖拉机在使用中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系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的生产厂家,根据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其脱落原因是传动半轴与轴套的定位锁止螺栓缺失所致,并可以排除与装载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另根据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的《车轮毂和驱动轮半轴鉴定报告》认为:驱动轮半轴外径和硬度均小于图纸规定的要求。车轮毂孔径大于图纸规定的要求,说明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底盘产品质量具有瑕疵,法院经走访专业人员分析,这些瑕疵会促使定位锁止螺栓松动脱落,故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也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金义祥明知被告万登堂不具备组装手扶拖拉机的资质,却让其组装而购买,同时对被告万登堂组装的拖拉机在没有经过安全检测的情况下,非法套用车牌上路运输,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原告金义祥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万登堂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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