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后如何承担责任?
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
2010年5月27日8时,吴海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梅西均田往梅西龙虎方向行驶,行驶至梅县梅西镇均田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余金兴驾驶的粤ΜΑΝ859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余金兴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6月9日作出梅公交认字[2010]第Α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海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余金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余金兴被送至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8天后死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977.90元。此次交通事故死者余金兴,属农业家庭户口。余金兴的父亲余焕新(1936年2月13日生,退休教师)、母亲吴五妹(1940年7月12日生)、妻子温月华、长女余良演、次子余良聪、三子余良彬。余焕新、吴五妹夫妇共生育二子二女。此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系吴海雄,未购买交强险。
肇事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系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吴海雄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应由吴海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吴海雄主张应直接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梅公交认字[2010]第A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海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余金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认定恰当,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余金兴的损失:医疗费3977.90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82.5元,被告吴海雄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误工费400元。以上损失合计166623.9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吴海雄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13977.90元,不足部分即166623.90元-113977.90元=52646元,应按事故责任认定,按五五比例计算,由被告吴海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2646元×50%=26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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