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对事故原因作了不实陈述,保险公司应担责么?
被保险人对事故原因作了不实陈述
2007年11月4日,马春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2008年9月4日,马春玲丈夫魏保军驾驶保险车辆撞上道路隔离护栏,致使车辆受损、魏保军受伤。马春玲于事故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在查勘后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故马春玲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机动车辆损失77504元,赔偿魏保军医疗费1256.5元。保险公司辩称:马春玲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称保险车辆和大货车相撞发生双方事故,但向保险公司索赔及魏保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称保险车辆与道路护栏相撞。经保险公司调查,《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魏保军单方描述作出的。保险公司通过勘查保险车辆发现,保险车辆有和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由于马春玲至今不能合理解释上述疑问,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照片,保险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在道路分离护栏的顶端,致使保险车辆前端成“v”字形。根据行驶方向判断,保险车辆在道路护栏左侧,且车辆高度明显高于道路护栏。因此,如果保险车辆与护栏发生正面撞击,则驾驶员一侧不应当出现伤痕,车身超过道路护栏的位置,也不应当出现伤痕。但是,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一侧车身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一直延伸至车顶处高于道路护栏的位置。上述情况,使法院产生以下判断: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简单地与道路护栏发生正面碰撞。结合马春玲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所进行的描述,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其驾驶员一侧车身先与顺行的其他车辆(大卡车)发生剐蹭,后正面又与道路护栏顶端发生撞击的可能性较大。法院进而产生以下判断:保险车辆驾驶员一侧的损失,很可能是与其他车辆剐蹭所致,车辆正面的损失,是与道路护栏碰撞所致。因此,马春玲谎称事故原因,向法院作了不实陈述。
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其性质均属于“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中的任意一个成立:一是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符合责任免除情形。但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明上述情形存在,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原因进行了不实陈述的,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