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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多次违规穿越铁轨致事故,铁路公司是否应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4

2011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林祖坚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龙波墟前往龙津糖业有限公司宿舍时,在原龙波糖厂旧厂门对面处擅自穿越铁路,被正在鸣笛示警的火车撞倒身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两侧设有防护栅栏,并配有铁丝网,但案发后照片显示,该处防护栅栏的铁丝网下部已被人为破坏。在破损口旁,立有一块由临高县“综治委铁路护路办”设置的警示标牌,内容为“破坏铁路防护栅栏是违法犯罪行为”。

距事发地点约两百米处,有一处可供铁路两侧人员及车辆通行的涵洞。从现有证据来看,事发地段的防护设施经常遭到破坏,被告铁路公司也多次进行修复。同时,受害人林祖坚曾多次穿越该段铁路,表明其对铁路区域的通行方式已有一定认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若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受害人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穿越铁路的危险性,也应认识到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尽管事发地段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但受害人仍因缺乏安全意识,多次抱有侥幸心理,擅自穿越铁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并非受他人唆使或强迫,且事发地并非唯一或必须的通行路径,存在其他安全通道。

因此,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其赔偿责任比例应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若已充分履行,则应在20%至10%之间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对防护设施进行了多次修复,但未能有效防止其被破坏,也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故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受害人因自身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公司则因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如对责任认定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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