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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解析,如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3

2008年12月28日,原告因收购家禽土鸡,骑着一辆装有筐子及简易棍装网兜的自行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睢县铁佛寺村东南路段时,被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被告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将原告送往睢县开发区医院治疗,原告之子随后赶到医院。当晚,原告被转诊至睢县中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11280.14元。出院后,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在睢县开发区医院自行支出医疗费100元。2009年10月25日,原告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且固定钢板取出术的费用被评估为4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为其垫付费用7131.67元。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因此其责任划分应依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事故发生时,双方同向行驶,原告骑行的自行车携带筐子和网兜,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而被告驾驶的电动车速度较快,在超越过程中未充分注意前方情况,导致碰撞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及其家人积极协助原告治疗,体现出一定的责任承担意识。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应适用混合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合理划分责任。据此,被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的60%。

律师认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规定,而应依据《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民事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的责任划分应基于混合过错原则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和过错程度合理认定。在实际处理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形式多样,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您对责任认定或赔偿事宜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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