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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未制作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84

2012年2月23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张某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载有两人,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堤乡孔庄南一小柏油路的十字路口时,与被告张某某乙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并左转弯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张某某甲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用17664.71元、交通费用600元。2012年7月11日,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某甲因车祸导致右下肢功能丧失14%,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张亚彬的右胫骨平台骨折需进行内固定器取出手术,预计费用为6632元;鉴定费用为700元。

B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唯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张某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17.3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时双方未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明确,依法推定原、被告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法邦网律师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作出的证据,其存在与否并不直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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