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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籍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需依法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0

案情简介:2011年8月1日,被告韩某某驾驶苏A953T8号轿车,沿金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左转进入小区,撞上原告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韩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颜某某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韩某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01.9元。

被告A保险上海分公司则辩称:该车辆于2011年1月21日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同年2月26日因转籍已办理退保手续,事故发生时已不在其承保期间内,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车辆转籍不属于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原告颜某某与两被告对该认定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强险合同虽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但其本质是保险公司与不特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不得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解除交强险合同。被告A保险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以车辆转籍为由终止苏A953T8号轿车的交强险,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辆转籍并不属于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被告A保险上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交强险分担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本意。

因此,尽管被告A保险上海分公司已解除交强险,但因其行为违法,仍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颜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合同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告知义务,若在该期限内履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

综上所述,以上即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咨询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获取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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