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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滞留高速被撞坠亡,死者是否需自负部分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8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6日,原告岑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绕城高速公路由支坪方向驶往珞璜方向。当日6时20分许,车辆行至绕城高速公路外线109KM+280M处时,因撞击道路左侧高架桥桥壁导致车辆受损。一小时后,被告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该事故地点,在左侧车道撞击并推移原告的事故车辆,致使事故车辆撞击下车人员曾某(岑某之妻),造成曾某从高架桥上坠落至地面死亡,同时导致被告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6年3月12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八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岑某在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也未将乘车人转移至安全地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曾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周某操作不当、原告岑某未按规定处理事故车辆、以及死者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滞留在高速公路上近一个小时,客观上加剧了损害后果。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力、作用及各方过错,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周某承担68%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岑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死者曾某则自负2%的损失。

律师说法:
在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若乘客无过错,通常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后,长时间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未及时撤离,其行为客观上对事故的进一步发展和损害结果的扩大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其应自负2%的损失。

以上案例介绍了在车祸后滞留高速公路导致被撞坠亡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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