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逆行致人亡案解析:责任认定与处罚标准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开发区安澜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与在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交警三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存在违规载人、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右通行等行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刘某某的逆行行为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驾驶的是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相关条款,逆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被记12分并处相应行政处罚。因此,车辆逆行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需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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