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逆行致人亡,车辆逆行应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电动车逆行致人亡
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开发区安澜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与在同车道由北向南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判刑九月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右侧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车辆逆行应如何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刘某某的逆行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刑。
如果,驾驶的不是电动车而是机动车辆的话,其行政责任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行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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