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致死为何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6日晚7时许,彭某骑自行车载人途经西山村附近时,因下坡速度过快,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选择弃车逃逸。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严重脑损伤最终不治身亡。经新昌县交警大队事故勘查认定,彭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三小时后,彭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万元的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彭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故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不仅限于机动车驾驶员,还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人员以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活动的非交通运输人员。因此,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论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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