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身亡,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醉酒驾车致人伤亡
2016年1月24日晚,屈某某在饭店与好友李某某、任某某一同聚餐,三人饮酒后共同乘坐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离开饭店。任某某在途中下车,屈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前往交口河镇送李某某。当车辆行驶至210国道714KM+671M处时,屈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出路面,撞上公路东侧的护道树,导致屈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屈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同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饮酒后的状态及可能引发的危险,但仍选择酒后驾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某与任某某虽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无明显过错,但饮酒行为已使屈某某处于不利状态,且基于共同饮酒的社交关系,二人对屈某某负有提醒和劝阻其酒后驾车的注意义务。然而,他们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该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屈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李某某与任某某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死者亲属6.7万元。
律师说法:同饮酒者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况,若责任大小可区分,则按比例承担责任;若难以区分,则平均分担。
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与任某某虽未直接导致屈某某酒后驾车,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同饮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