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伤,应当如何定罪
案情简介:破坏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伤
廉某与孙某均是某村村民。村上集资修建一条与县道连接的道路,向村民分摊了修路的劳力和费用,引起廉某与孙某的不满。某日,廉某与孙某在家里喝酒。廉某趁着酒劲,怂恿孙某说:“村里搞摊派,这口气咽不下去,咱们把路给他挖了。”孙某当即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商定当晚就采取行动。深夜,廉某与孙某携带镐与铁锹,来到村里自建的道路上,花了半个小时,在路面上挖了几个大坑。将道路破坏之后,两人即回家休息。当晚,该村村民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回村。当其行驶至该村自建道路上时,翻入了廉某与孙某所挖的坑中。张某受重伤。由于没有被及时发现和送医院救治,导致张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公一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将廉某与孙某逮捕归案,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廉某与孙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村集资修建的道路,属于公共财产。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挖坑的方式破坏村自建道路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特征。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廉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于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根据刑法上“想象竞合”的理论,应当按照其中一个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即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律师说法:破坏自建道路造成他人重伤如何定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了失火、决水、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导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上,要求的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某种结果能够避免的过失。该罪是结果罪,即触犯该罪一定要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廉某与孙某在村里自建道路上挖坑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之所以损害结果发生在张某身上,完全是出于偶然。廉某与孙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将危害在该道路上通行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廉某却以为在这么晚的时间不会有人在该道路上通行。显然,其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见,廉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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