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事故七被告责任划分及连带赔偿问题解析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李女士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让胡路方向,途中与对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女士面部和背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面部留下大面积伤疤。经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女士无责任。出院后,李女士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此后,李女士多次向王某和张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张某、张某所属的甲出租车公司、张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王某、王某的雇主于某、于某所属的丙出租车公司以及于某投保的丁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主张七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中除两保险公司表示愿意依法判决外,其余五被告,尤其是两家出租车公司,均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于某作为雇佣关系中的实际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连带责任;由于丙出租车公司从出租车运营中获得了利益,即收取了管理费用,因此该公司应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因负次要责任,其所属的甲出租车公司也应在收取的管理费用范围内承担适当责任。两保险公司则依据法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七被告的责任划分应如何界定?首先,王某与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李女士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王某与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关于甲、丙两出租车公司的责任,需明确其与实际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人认为二者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本案中,出租车牌照由出租车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车辆则由实际车主(张某、于某)自行出资购买。出租车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服务,代缴相关税费,并按月收取管理费用。因此,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车主之间并非承包关系,而应认定为挂靠关系。基于此,出租车公司应在其收取的管理费用范围内对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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