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出租车交通事故七被告,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一起出租车交通事故七被告
2014年3月,李女士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往让胡路方向,途中遇对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两车相撞,导致李女士面部、背部严重受伤。报警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抢救,李女士脱离危险,但面部已严重受损,留下大面积伤疤。经事故处理大队调查,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女士无责任。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李女士伤残为7级。事后,李女士多次找王某、张某要求赔偿,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李女士只好诉诸法律,将张某、张某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甲出租车公司、张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王某、于某(王某是于某雇佣的司机)、于某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丙出租车公司、于某投保的丁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均没有任何异议。但对责任承担问题,原、被告之间及被告相互之间争议较大。原告要求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除两保险公司要求依法判决外,其余五被告尤其是两出租汽车公司均认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七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某承担主要连带责任,其所属的丙出租车公司从出租车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即收取了管理费用,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当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其所属的甲出租车公司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两保险公司依据判决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说法:七被告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王某和于某是雇佣关系,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王某与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甲、丙两出租车公司中本案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有人认为是一种承包关系,比如本案中的于某。但出租车牌照是出租车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的,但车辆是实际车主(本案中的张某、于某)本人出钱购买的,出租车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并服务于出租车,为其代缴各种税费并按月收取管理费用。而承包关系是发包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发包给承包人,因此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主并不是承包关系,而应当认定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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