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无证驾车清运垃圾致人死亡 村委会选人过失是否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26

案情简介:无证驾驶清运垃圾致人死亡
2015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已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行驶至某路口时,与于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于某在事故中未佩戴头盔,伤势严重,最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
随后,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及村委会列为被告,主张村委会雇佣王某,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仅对部分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而村委会则辩称自己不应作为被告,并表示事发后已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请求法院驳回对村委会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村委会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使用自己的拖拉机进行垃圾清运,村委会则按期支付清运费,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由于王某在驾驶过程中持失效驾驶证,村委会在选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村委会选任过失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指示或工作内容存在过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等缺乏了解,仍将其纳入承揽范围。本案中,村委会本应核实王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却未履行该义务,直接委托其进行垃圾清运,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无证驾车清运垃圾致人死亡,村委会因选任过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在诉讼前咨询交通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