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事后再饮酒是否构成醉驾?法律明确界定
案情简介:酒驾后又饮酒,终被认定为醉驾
2016年10月9日晚,刘某与两位朋友聚餐后各自离开。23时3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辆在一处交叉路口左转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在明知有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选择在等待交警处理期间,与他人前往路边烧烤店继续饮酒。次日3时,民警到达现场,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刘某声称,事故发生后遇到一位朋友,该朋友劝其继续饮酒,并称警察来了就说酒是事故后才喝的,以此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然而,相关证据已明确显示,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已有饮酒行为。
法院审理:明知故犯,终被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接受酒精检测前再次饮酒,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醉酒驾驶。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尽管其已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但法院仍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示惩戒。
律师说法:事后饮酒不等于逃避责任
此案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属于典型的“自以为聪明,结果反被聪明误”的案例。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接受呼气酒精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应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已饮酒,且在事故后仍选择继续饮酒,企图掩盖事实,结果反而使自身酒精含量进一步升高,从酒驾升级为醉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庭审中,刘某表现出悔意,承认自己不该听信朋友的建议,心存侥幸,导致行为失控。他误以为酒驾仅会受到治安处罚,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对其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未予采纳,因其不符合相关条件。
此案提醒我们,任何试图通过事后饮酒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可能适得其反,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交通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