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无证驾车拖拽辅警致伤,吸毒后驾车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吸毒后无证驾车拖拽辅警致伤
今年22岁的黎某系巴东县官渡口镇西壤口村居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
2016年9月18日9时许,黎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借来的鄂QK81**号黑色别克轿车,从巴东县信陵镇城区向官渡口镇方向行驶,至巴东长江大桥北桥头时,遇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例行检查。黎某因无证驾驶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在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检查时,拒不配合,企图在单行线内倒车掉头逃离。在掉头未果的情况下,黎某驾驶轿车继续向前行驶,强行冲岗,将站在车前指挥的辅警佘某撞倒,又将辅警谭某撞趴在轿车引擎盖上。之后黎某驾驶轿车,顶着辅警谭某,以64.08千米每小时的速度向官渡口镇太矶头红绿灯处逃窜,闯红灯快速穿过十字路口,并左右打方向盘直至引擎盖上的谭某被拖行600余米后摔落在地。尔后黎某将轿车开至官渡口镇太矶头“毛姐沙场”隐藏,并弃车逃走。当日中午12时许,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巴东长江大桥北桥头至巴东县官渡镇太矶头“毛姐沙场”路段,系城区主干道,行人众多,车流密集,车辆规定时速不得超过40千米每小时。被害人谭某、佘某受伤后自2016年9月18日至11月21日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64天。后经法医鉴定,谭某头皮裂伤,左肩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佘某腰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数罪并罚又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车辆,为逃避检查,撞伤一名辅警后,又顶着另一名辅警在行人众多、车流密集路段超速行驶,置两名辅警及其他众多人员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据此,法院以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由黎某赔偿佘某、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4093.02元。
律师说法:吸毒后驾车如何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吸毒者三年内不得驾车。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毒驾”并未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吸毒者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存在放任或过失的意志因素,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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