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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天超速行驶连环相撞 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4) 浏览 75

案情简介:下雪天超速行驶连环相撞

2011年1月8日13时许,下雪,案外人柳某驾驶案外人卞某所有的苏CB4193号半拖挂汽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0公里+700米处时,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某,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因有雪路滑和车速高,苏CB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车尾向右甩尾侧滑。苏CB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后,与相向而行由原告周某驾驶的苏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两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铜山县交通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苏CB4193号汽车驾驶员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险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发生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驾驶车辆必须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遇有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在横过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CM4743号汽车驾驶员周某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发后,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铜山公司对苏CM4743号货车定损,确认损失数额为26900元。原告周某受伤后,在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30天,自行负担医疗费3439.20元。案外人柳某以及苏CB4193号汽车的车主卞某已经向王某的亲属赔偿损失4.3万元,给周某赔偿损失2.8万元。2001年5月8日,原告周某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王某分担的责任给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超速行驶承当主要责任

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案外人柳某负主要责任,已经由其本人和苏CB4193号车主卞某赔偿了全部损失的80%。死者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至今没有对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遭受损失的周某给付任何赔偿。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对周某的损失,应由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判决:被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给原告周某赔偿总损失34570.30元的20%计6914.06元,继承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如何认定

周某遭受的车毁人伤,是因柳某在企图避让横过公路的王某时,不顾有雪路滑和对面来车的现场实际情况,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越过公路中心线造成的。这是一起紧急避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某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某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某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周某是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某全部负担,与王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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