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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天超速行驶连环相撞案例分析:紧急避险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8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8日13时许,下雪天气,案外人柳某驾驶案外人卞某所有的苏CB4193号半挂汽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0公里+700米处时,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某,随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但由于雪天路滑且车速较快,苏CB4193号车辆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车尾向右甩尾侧滑,导致与相向而行的原告周某驾驶的苏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车尾侧滑过程中又将王某连人带车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铜山县交通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险情时避让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车辆必须右侧通行”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在能见度低于三十米的恶劣天气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和避让,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应让本道内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周某在事故中正常驾驶,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铜山公司对苏CM4743号货车进行了定损,确认其损失为26900元。周某因受伤住院30天,自行承担医疗费用3439.20元。案外人柳某及其车主卞某已向王某的亲属赔偿4.3万元,并向周某赔偿2.8万元。

2001年5月8日,原告周某以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却遭受严重损失,且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柳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本人及车主卞某已赔偿了全部损失的80%。王某虽负次要责任,但其违规行为并未对周某造成直接损害,且周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因此,对于周某的损失,应由王某的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判决:王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周某总损失34570.30元的20%,即6914.06元,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周某所遭受的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系因柳某在试图避让横过公路的王某时,未充分考虑雪天路滑及对面来车的实际情况,擅自大幅度向左打方向,导致车辆越过公路中心线并引发连环碰撞所致。该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违规行为引发了险情,但在宽阔的路面上,其行为并未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方式避险。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柳某的超速驾驶和避险措施不当。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柳某全部承担,与王某无关。

以上是关于“下雪天超速行驶连环相撞”这一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责任认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领域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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