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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雇员是否有责任赔偿受伤者?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8-05) 浏览 70

案情简介:雇员在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6月25日21时15分,被告甲驾驶被告乙的货车与相向而行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甲与客车的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有责任对自己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被告甲、被告乙赔偿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余款由被告甲和被告乙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甲驾驶被告乙的货车与相向而行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甲与客车的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甲是被告乙的雇员,交通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雇员是否有责任赔偿受伤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中保公司应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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