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调岗被解聘,法院判决撤销解聘决定
案情:职工拒绝岗位调整被解聘,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李某自2005年4月起进入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工作,被安排在祁东支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公司通过双向选择竞聘的方式,将李某调至祁东支公司团险部工作,月工资为1324元。同年8月,公司拟将其调入客服部门,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8月19日,公司下发通知,将李某调整至祁东支公司客服服务部,并要求其于8月22日到新岗位报到。李某未服从安排,继续在原岗位工作。随后,公司以李某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于2011年9月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祁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衡阳分公司应补发李某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1986元,支付失业保险金6230元,并赔偿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15873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并不支付李某相关工资及赔偿。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解聘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单方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依法撤销该解除决定,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约定支付其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
律师说法:公司单方解聘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尽管李某存在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况,但原告在此次调岗前已通过双向选择进行了岗位调整,且本次调岗并未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在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决定调整其岗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李某尚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原告的解聘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