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慎致雇员摔伤是否担责?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解析
案情:雇主不慎导致雇员摔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作业。当天,刘某在施肥结束后前往张某家中用餐,并在晚餐过程中饮用了米酒。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返回家中。在行驶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身体受伤。刘某随后前往常德市某医院就诊,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张某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用后便拒绝继续承担相关费用。刘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张某则辩称,刘某因饮酒导致神志不清,将脚伸入车轮造成伤害,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雇主,在雇佣刘某进行农田施肥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主及该活动的受益人,有责任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在刘某年事已高且饮酒的情况下,张某仍使用摩托车送其回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因此,张某对刘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年老,仍选择在回家前饮酒,导致身体控制能力下降,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雇佣刘某进行施肥作业,双方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张某在刘某饮酒后仍安排其乘坐摩托车回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身身体状况,仍饮酒,导致自身处于危险状态,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体现了对雇主责任与雇员自身行为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