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离职保安申请劳动仲裁超时效被驳回,索赔无果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262

案情:劳动争议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09年3月23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保安员,工作时间为每天晚上6点至次日早晨6点,共计12小时。其在工作期间未享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此外,被告也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因此,张某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3200元、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8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中学辩称,张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学校未继续聘用张某。张某的工作时间应为每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不存在加班情况。同时,被告认为社会保险的补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结果: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但经审查认为其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若由用人单位掌握,则用人单位应予以提供,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已从被告处离职,而其在2010年9月1日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已丧失胜诉权利。因此,法院对张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