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用工合同能否自动续期?劳动法解析与风险警示
严先生在一家知名方便面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卖场和超市长期安排促销员,以提升产品销量。然而,他接手工作后发现,促销员的流动率非常高,且促销部门在用工方面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人力资源部门频繁处理相关劳动纠纷。为解决这一问题,严先生决定规范促销部门的用工方式。
但促销部门主管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原本不签合同可以随时招人、随时辞退,若签订合同则会限制用工的灵活性,难以操作。面对较大的阻力,严先生感到十分困扰。
这时,他的同事王先生提出一个折中方案:签订一份为期一个月的自动延续合同。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将自动续签一个月。这样既能兼顾人员流动的灵活性,又能实现合法用工,可谓两全其美。
严先生虽然觉得这个方案有道理,但仍心存疑虑,于是查阅了相关劳动法规。他发现,劳动法并未明确禁止劳动合同的自动续签条款。然而,进一步分析后,他意识到该条款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严重违纪或不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采用“自动延续一个月”的方式,实际上可能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从而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
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将面临更大的用工约束,无法随意解除合同,用工成本也将随之上升,尤其是在工伤和医疗保障方面。因此,这种用工方式并不合适,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