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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未交社保辞职是否能获得补偿金?解析法律依据与支持范围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8

余某(男)于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入职初期,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直到2007年1月才为其参加医疗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主张包括以下三点:(1)公司未在其入职时即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3)公司至今未为其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如下:(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应如何支付?(2)余某提出的三个理由是否都应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女职工还应包括生育保险。在本案例中,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持续至2008年1月1日之后,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余某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合法的。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仅限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期间。

至于余某提出的三个理由,其中只有第三点——公司未为其购买失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获得支持。而前两点理由分别涉及2008年之前未参保以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这些诉求不会被支持。因此,余某仅能就失业保险未参保这一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避免自2008年起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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