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降薪后辞退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这样判
张女士于2010年9月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其中明确约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随岗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张女士的岗位为置业顾问,工资由基本工资和佣金提成构成,其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但公司保留根据其工作业绩调整岗位及薪资的权利,且该调整不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张女士曾担任我爱我家公司东城区一家四星级房屋中介店的经理,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9811元。然而,2014年1月1日起,其岗位被调整为二星级置业经理,薪资随之下降。具体来看,2014年1月工资为2031元,2月为1239元,3月为1624元,4月为1029元。2014年5月下旬,公司单方面取消了张女士的办公权限,随后于6月1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东城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我爱我家公司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公司不服,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东城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由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杨文起法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我爱我家公司最初声称张女士的月工资为1460元,后又改为2500元,但张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法院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明细及相关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杨文起法官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爱我家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5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至少保留两年的工资单和考勤记录。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张女士一年前的工资单,因此无法证明其薪资调整的合法性,故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主张,判决其按照主张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