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签订离职协议,是不是等于放弃追偿权利?
员工自愿签订离职协议
老张、老李是一家国企的员工,二人又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去年单位改制,他们所在的工厂与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体外迁。企业迁到外地后,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张和老李都不乐意去。在很多人犹豫不决时,老张灵机一动,他拉着老李来到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介绍了情况后,对方说:“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给多少经济补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计算了一下,说按两人的工资水平,每人应该拿到七八万元的补偿款。
过了几天,两人顺利地签订协议领了补偿金,然后各自掏钱请那家法律服务机构作代理申请仲裁,要求按法律规定补足经济补偿金。令老张和老李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要求不仅被仲裁驳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代理费。两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赢的官司怎么最后却输了呢?
是不是等于放弃追偿权利
单位与老张、老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内容有:“员工本人家在北京,企业外迁后每月才能回来一次,无法照顾家庭,现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单位向员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对单位的所有追偿追诉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终结性协议。”在协议的最后,署名分别为“申请人:员工老张、老李”。
老张、老李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认定为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虽然他们实际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律规定的要少,但这可视为二人对自己权益的自行处分,毕竟有他们自愿放弃追诉权利的亲笔签字。两位员工无法证明他们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进而导致产生重大误解,所以,他们的诉求最终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