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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期间不得被辞退,产假天数及待遇详解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2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新华社授权全文发布。《规定》共包含16条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于孕期女职工,若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适当减轻其劳动强度或调整至适合的工作岗位。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此外,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其正常工作时间。

根据《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若为难产,产假可额外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相应增加15天。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情况,女职工可享受15天产假;若怀孕满4个月流产,则可享受42天产假。

《规定》还明确了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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