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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解:怀孕期间不得被辞退,产假天数及权益保障全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0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列出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不宜从事的劳动类型。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合同。

对于孕期女职工,若其无法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调整至适合的工作岗位。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此外,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其正常工作时间。

在产假方面,《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若为难产,产假可延长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相应增加15天。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情况,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规定》还明确了违反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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