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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电击致心肌损伤,如何认定工伤?法院判决关键证据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7

唐某是锡城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他在工作中感到被电麻了一下,随后出现不适症状,经诊断为“窦性节律、ST-T改变、心肌损伤”。2006年8月,唐某以公司职工身份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否认其在工作期间曾发生触电事故。

2006年10月,劳动部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07年4月,该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指出电击伤可能导致心脏窦性节律异常、ST-T改变及心肌损伤。公司对此结论不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省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与市鉴定委员会一致。2008年1月,劳动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为工伤。

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公司仍坚持异议,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庭审中,原告公司主张,其同事证明唐某当天并未被电击,也未送医治疗,他工作至中午后请假回家吃饭。此外,公司电工当天检查过车间设备和线路,未发现漏电情况,其他同事也未出现触电事故。因此,原告认为,尽管鉴定结论表明电击伤可能引起心肌损伤,但无法证明唐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电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劳动部门则辩称,触电伤害属于无形伤害,唐某本人无法提供他人目睹其触电的证据。但根据唐某当天的病历、单位的考勤记录以及同事的调查笔录,可以推断他在工作期间确实有被电击的经历。公司虽否认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触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此外,有证人证实,当天与唐某一起工作的同事曾听到他提到被电麻的情况,甚至有同事看到他手中的钢球差点掉落。唐某下午请假回家休息的行为也与受伤情况相符。结合病历资料、考勤记录和鉴定结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电击伤害。

法院采信被告关于“触电伤害属于无形伤害,难以被他人直接观察”的观点,认为在缺乏直接目击证据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唐某的主观感受、医疗诊断及鉴定结论综合判断其是否因工受伤。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唐某的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故其主张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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