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员工办社保,公司被判赔偿并补缴费用
河南省固始县一家饲料产销公司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违法,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袁某系河南省嵩县人,于2005年10月入职原告三和公司,从事饲料销售工作,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劳动报酬以销售提成形式发放。2012年3月,袁某因对销售提成存在异议,提出辞职,并于同年4月正式离职。
在袁某任职期间,三和公司仅按照统筹地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了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职工养老保险,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其他相关社会保险。双方就补缴社保费用及办理转移手续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袁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三和公司应向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1362元,并为其申报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共计78784元。此外,法院还查明,三和公司曾在2008年8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收取袁某500元押金两次,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三和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构成违法。因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三和公司须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袁某补办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如无法补办,则按固始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赔偿损失;同时,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5847.50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