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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轻伤拒绝复工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假与经济补偿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650

张某于2007年5月进入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草包砸伤头部,随即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单位承担。2009年5月20日,张某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

张某在出院后以“头疼”为由,要求继续休工伤假。公司认为其身体状况已恢复,能够胜任工作,遂要求其返岗。张某拒绝返岗,公司因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决定。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若职工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按照伤残待遇规定执行。

本案中,张某的停工留薪期已满,若其仍拒绝返岗,将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此时,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公司在此期间已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结束,且张某仍不返岗,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公司也撤销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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