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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员工医保应由用人单位购买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73

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

2004年4月,大学毕业的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2005年2月22日,杨某突发病住院接受治疗。3月18日,又转至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抢救,于4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21万余元。建筑公司为杨某办理了从2005年4月起参加的社会保险手续。

杨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2005年9月,杨某的父母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9万元,并支付住院治疗期间工资992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诉称,2005年3月9日,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作介绍信,同意介绍杨某到公司报到,说明杨某此前并没有到公司报到上班,而且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向杨某支付过一分工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员工医保应由用人单位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该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已被建筑公司录用;由杨某的父母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可以证明杨某为建筑公司所承接的厂房设计进行了校对工作;杨某病重期间,建筑公司为杨某补办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仅能证明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的时间,不能推翻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共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4月27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近11万元给杨某的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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