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因医疗费用纠纷员工医保应由用人单位购买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01

2004年4月,大学毕业生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2005年2月22日,杨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3月18日转至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抢救,最终于4月22日因救治无效去世,共产生医疗费用约21万元。此后,建筑公司为杨某办理了自2005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手续。

杨某去世后,其父母于2005年9月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建筑公司应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9万元,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992元。建筑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杨某并未实际到公司报到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支付过工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杨某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文件,且建筑公司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表明其已正式录用杨某。此外,杨某的父母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能够证明杨某曾为建筑公司承接的厂房设计进行校对工作。同时,杨某病重期间,建筑公司为其补办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这些证据足以认定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工作介绍信,法院指出该证据仅能证明介绍信的开具时间,并不能否定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共济基金支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年4月27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近11万元给杨某的父母。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