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私自旅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被指派前往北京参加为期五天的技术培训。1月20日培训结束后,刘立民未按照规定时间返回单位,而是自行前往香山游览。在爬山过程中,他不慎摔伤,导致右臂骨折,随后在当地进行了治疗。事后,刘立民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主张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劳资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自行前往香山旅游时受伤,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或公司指派的学习任务无直接关联,因此其摔伤不属于因工受伤。刘立民对此表示不服,认为此次培训是公司指派的因公出差,因此受伤应属于工伤,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然而,劳资部门仍坚持原判,刘立民因此与经理发生争执,并继续要求认定其伤情为工伤。经理也表示不支持该认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最终,相关部门明确指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属于工伤,只有在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刘立民虽因公出差,但其在培训结束后前往香山旅游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其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无论他如何申诉,旅游行为本身不能等同于工作。该事故应按照非因工处理,若旅游公司已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则可由旅游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