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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法律要求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5

王某某于1987年通过商调方式进入某书店工作。1993年12月,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期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续订,期限为两年。1996年12月底,合同再次到期,双方又续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12月30日,某书店准备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由该店经理、支部书记及办公室主任与王某某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王某某提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书店仅同意签订三年期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续签。2000年1月3日,某书店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王某某出具了退工通知单。王某某对此决定不服,于同年1月10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某书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双方未能就续签达成一致,因此某书店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裁决驳回王某某的请求,并由其承担仲裁费用300元。王某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某书店连续工作十余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书店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书店则辩称,双方原劳动合同已届满,劳动关系因期满而终止,其办理退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王某某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某书店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书店曾同意续订,只是双方在合同期限上存在分歧。因此,王某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书店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遂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书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虽同意续签,但仅愿意签订三年期合同,而王某某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只能终止劳动关系。王某某则坚持自己的主张,认为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某自1987年进入某书店工作,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已协商续签,仅因合同期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某书店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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