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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殴打职工如何维权?保安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2

张小姐是上海某知名购物广场(以下简称A公司)内超市的促销员。2011年7月9日,张小姐因未穿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证,被保安王某(系B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阻拦,不得通过员工通道进入工作区域。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张小姐打电话告知其丈夫周某,周某带领数人赶到现场,与王某发生推搡,进而引发与王某及其他保安人员的互相殴打。在冲突过程中,周某左踝部扭伤,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周某未达到伤残等级,其治疗产生了一定费用,遂向法院起诉,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若因B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失当或违法行为,导致A公司区域或第三方人员、财产受损或发生应急事件,B公司应依法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参与冲突的保安王某等人与B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与A公司之间为劳务派遣关系。

首先,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周某受伤的损害事实与王某及保安人员之间的冲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作为A公司区域内的保安,其行为是在执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尽管方式不当,但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其次,A公司应就被派遣保安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及A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约定属于双方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此外,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纠纷时未采取合理方式,反而纠集多人进入A公司工作区域,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导致自身受伤。其行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应适当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A公司应承担原告周某60%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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