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保安殴打职工怎么办,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69

保安殴打职工怎么办

张小姐是上海某知名购物广场(以下简称A公司)内超市的促销员。2011年7月9日,张小姐因未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证被保安王某(系B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阻拦不得经员工通道上班,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张小姐遂打电话给其丈夫周某,周某带领数人赶到现场并与王某发生推搡,继而与王某和后来赶到的其他保安人员互相殴打。在殴打期间,周某扭伤了左踝部,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周某未达等级伤残,周某因治疗支出费用若干,遂向法院以A公司、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间签订有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因B公司服务人员失职、失当或违法行为导致A公司区域内或第三方的人员与财产的损害或应急事件,乙方依法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参与殴打的保安王某等人与B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与A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

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本案中,周某受伤的损害事实与王某和保安人员间的互相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安管服务委托合同,故两者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被告B公司派遣到被告A公司的保安组织未佩戴有限证件的案外人张小姐进入员工通道,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嗣后保安人员与原告等人发生争执、殴打的行为,实在履行职务的期间、职责、区域范围内发生,尽管有失妥当,但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2、A公司应当对被派遣的保安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侵权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及被告A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B公司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被告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至于两被告间关于被派遣人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约定系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应为被告A公司。

4、原告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解决纠纷时未采取妥当措施,纠集多人到被告江桥万达公司工作区域内与保安人员互相殴打,原告对致其健康权受损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主要过错,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应当酌情减轻被告A公司的民事责任。

1、被告A公司承担原告60%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