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赔偿问题解析:如何确定商业秘密及法律责任
原告:某县机械厂
被告:王某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纠纷
1998年下半年,被告王某曾在原告厂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后离职并受雇于一家与原告同属机械制造行业的另一机械厂,继续从事技术开发。不久后,原告接到举报,称王某将原告自行研发的CAD软件技术泄露给了该厂。随后,原告发现其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情况骤降,经调查发现,该地区市场上出现了与原告产品相同的企业,而该企业正是王某现任职的单位。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王某泄露了其CAD软件技术,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行开发的CAD软件技术确实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在离职前,私自将自己负责的CAD软件拷贝并夹在书中带回家。被告离职后,被现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其负责技术开发工作。然而,被告在原告厂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
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保密协议,原告无法依据法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它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而是通过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必须提供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作为依据。否则,即便该信息在客观上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也无法作为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如需保护商业秘密,应与劳动者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行为,若缺乏相关协议,将难以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也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