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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要补偿吗?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83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998年7月30日,张秀云受聘于蔡司光学仪器(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蔡司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日,蔡司公司与张秀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约定张秀云负责整个办公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合同另对工资、工时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

1999年7月底,蔡司公司与张秀云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张秀云继续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对蔡司公司提供了劳动,蔡司公司也一直默认该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2008年11月7日,蔡司公司以不再雇用个人为由提出解除与张秀云的劳动关系。

张秀云提出下列仲裁请求:1。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2。请求支付自2008年2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 3。请求支付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965元。

蔡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张秀云所建立的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故认为张秀云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事项无法律依据。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要补偿吗

北京市劳动争议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审理此案,经查:张秀云于1998年7月30日于蔡司公司前身香港卡尔蔡司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有《临时工劳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为500元、月,工作时间8点半至11点半,工作内容为办公区域的卫生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1999年8月5日止。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工作内容一直未变动,张秀云的工作时间在1998年7月至2004年7月30日间为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点30至11点30,蔡司公司每月在6日前后以现金形式支付张秀云上个自然月的劳动报酬。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7日,由于公司办公地点变动,张秀云的工作时间在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6点30至9点30间,劳动报酬调整至700元、月,支付时间和方式不变。2008年11月7日,蔡司公司以不再雇用个人为由提出解除与张秀云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秀云在蔡司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无论在实行之前还是之后均属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从蔡司公司每月支付张秀云的劳动报酬数量与其工作时间的折算,并没有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作强制性规定。综上,不予支持张秀云的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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