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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详解及劳务协议书法律性质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36

袁某是某市的一名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的村(以下简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派遣30名务工人员,包括袁某,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各类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男工每日6.50元,并于当月将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发放;同时,甲方需按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的30%比例,于当月支付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搬运部件时,不幸受到重伤。事故发生后,甲方为袁某的治疗支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然而,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产生争议。袁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关于“劳务协议书”的性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务工人员,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袁某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相关待遇应由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袁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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