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支付经济补偿金起诉到法院
申诉人李叶明诉称,1992年10月入职被诉人深圳市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下属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誉大厦管理处任保安。1997年8月调至另一下属单位新秀村金秀小区管理处工作;2001年2月下旬又调至银通下属龙华物业部;2001年5月30日,银通“安排”申诉人到聚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塘物业部(以下简称聚祥和),仍任保安。当时公共场所司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还以为是内部调动,因此,不能不接受其“安排”。于当天下午,本人就办理了工资结算,并将保安服退回给了被诉人后,即到聚祥和莲塘物业管理处去上班。
到聚祥和莲塘物业管理处工作一个月后,聚祥和要他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才知道聚祥和与被诉人并无隶属关系。因此诉被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支付额外补偿金4500元。
违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吗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前劳动合同,在书面形式上虽未解除,但因被诉人的违约(首先不履行合同)而实际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事实一,被诉人于2001年5月30日停止了申诉人按前合同的约定在银通上班工作;事实二,同日,被诉人用车送申诉人到另一独立法人单位聚祥和去上班;事实三,指使另一法人主体聚祥和与之订立第二劳动合同;事实四,因申诉人发现问题提出质疑,被诉人表示同意收回工作时,前合同的停工时间已过一个多月。事实五,被诉人同意收回工作时带有“恐吓”性的条件:表示要对申诉人的“错误”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不同意回前合同单位工作也合乎情理。
因此,参照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1995]23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三条第(五)项等规定,裁决:一、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9个月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50元,由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