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宿舍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认定工伤需注意的法律要点
在单位宿舍内打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是许多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疑问。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大黄和小黄是某物业公司员工,负责保安工作,并共同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中。2014年6月的一个双休日,按照两人之前的约定,轮到小黄负责打扫宿舍卫生。次日清晨6时,小黄起床后发现地上散落着许多烟头、方便面盒等杂物,便询问大黄是否是他扔的。大黄承认是自己扔的,小黄要求其一起打扫,但大黄表示自己并非当值卫生人员,拒绝配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最终演变为互相殴打。大黄将小黄的左眼和面部打伤。事后,小黄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卫生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为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黄的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中的“工作时间”通常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进行的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本单位的办公或作业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单位指派而前往的其他地点。
在实务中,判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若没有证据否定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联系,并排除了其他非职责相关因素,则应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小黄的受伤发生在休息日,地点为单位宿舍,属于生活区域,而非工作场所。其打扫卫生的行为是基于与大黄的口头约定,属于共同生活安排,并非其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小黄因让大黄打扫卫生而引发的争执和互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职工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因个人生活事务引发的冲突,一般不构成工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履行工作职责”这三个关键要素,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