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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服务期辞职需返还住房补贴,静安区仲裁委裁决王先生返还27000余元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38

王先生自1995年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某银行工作,不仅收入稳定,福利待遇也较为优厚。其中,单位还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补贴,这一政策令他颇为受益。王先生与银行的劳动合同多次续签,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000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

2000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职工货币化分房补贴协议书》,约定银行一次性给予王先生分房补贴48000元。同时,王先生承诺在领取该补贴后,继续为银行服务满5年,服务期自2000年6月至2005年5月。若他在服务期内辞职,需按比例退还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内的分房补贴。协议还规定,48000元补贴按5年(6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01年9月19日,银行与王先生又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约定王先生家庭使用的住房补贴总额为402000元,按月发放,计划在15年内(180个月)发放完毕。合同还提到,若银行效益良好,可允许职工提前使用部分住房补贴。

同时,合同规定,如王先生辞职,自批准辞职的当月起,银行将终止对其住房补贴的发放,并要求他在接到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已提前发放的住房补贴部分。

去年11月5日,王先生书面提出辞职,计划赴境外与已出国两年的妻子团聚。12月10日,他正式离职,12月15日银行为其开具了退工单。然而,王先生在离职后未按约定返还分房补贴和住房补贴,银行遂于今年2月向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返还共计27000余元的补贴款项。

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职工货币化分房补贴协议书》和《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均为真实有效的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根据《职工货币化分房补贴协议书》的约定,王先生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比例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房补贴。经计算,若王先生在2003年11月辞职,其应退还的分房补贴为13600元。

此外,根据《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王先生自2001年1月起已领取约42个月的住房补贴,其中36个月的补贴为正常发放部分,共计80388元,另约6个月的补贴为银行提前发放的金额。因此,王先生还需返还这提前发放的6个月住房补贴。

仲裁委最终裁决,王先生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银行返还分房补贴和住房补贴共计27000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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