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欠钱不还被起诉 法院依法送达并缺席判决
10月8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通过台湾某派出所,向一起涉及台湾居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此次送达方式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该案原告为北京聚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台湾居民屠逸民。原告于去年6月提起诉讼,称被告以其所开办的北京赛尔斯特国际技术顾问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8万元,但经多次催要仍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据承办此案的民三庭法官李春华介绍,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确认被告为台湾居民,并获取了其在台湾的具体住址及户籍资料。随后,法院委托台湾当地派出所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被告未出庭,合议庭于今年7月10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结果认定被告应偿还18万元借款,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并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