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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借条无借款人签名,法院判决不予保护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46

代书的借条存在瑕疵,仅有代书人书写的内容和签名,而无借款人的签名及捺印,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丽平与被告刘小芳系朋友关系。2006年3月至11月期间,刘小芳因生意周转需要,先后五次向张丽平借款共计51000元。2010年5月,双方曾进行过结算,刘小芳已归还了全部借款。然而,2010年8月,张丽平又持一张由被告店内员工薛军代书的借条提起诉讼,该借条内容为:“借到张丽平人民币5000元”,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13日,署名处仅写有“刘小芳”,而无本人签名及捺印,代书人署名为薛军。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刘小芳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500元。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小芳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笔借款,并指出借条上没有其本人签名捺印,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条系由他人代书,且未有借款人本人的签名及捺印,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在缺乏借款人确认的情况下,仅凭代书借条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代书借条存在瑕疵,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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