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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欠款不还引发法律纠纷,法院两审判决结果大不同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9

王某的欠款纠纷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他挂靠在林某所经营的磨具钢材厂开展业务。由于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双方对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算,王某应向林某支付76万元。然而,王某当时无力一次性偿还,便与林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在2009年5月4日前偿还26万元,剩余的50万元则从2009年6月1日起分5个月还清。

此后,王某陆续偿还了36万元,林某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条。然而,临近还款期限,王某仍有40万元未还。林某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欠款。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王某已偿还36万元。但王某声称,除了这36万元外,他还额外偿还了36万元,并出示了林某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

林某则认为,该收条仅证明了双方认可的36万元还款,并不存在第二次还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只需再支付4万元。然而,林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在审理中指出,若王某所述两次还款均为36万元,情况显得过于巧合,且王某未能提供第二笔还款的相关账目信息。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第二次还款并未实际发生,最终二审判决王某应偿还40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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