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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个人债务清偿案-最新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63

基本案情

 

周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吴江法院将其唯一住房执行后,其个人仍有110余万元债务无力清偿。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周某已与妻子离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父母均已年满70周岁且无收入来源,目前租房生活,每月打工收入约6000元;周某所负债务是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同年3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共6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认定债权数额为1538933元。

 

5月12日,吴江法院主持召开周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均表示无异议;周某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债权人会议随后一致表决通过了周某提交的清偿计划。根据该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内分期支付13万元,加上执行已分配款项,债权人清偿比例可达28.26%;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周某未予偿还的债务免除,并恢复其信用。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终止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内审结的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一是扎牢审查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而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并优先从被执行个人中进行筛选。

 

二是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制度为依据,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开展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核查、财产调查等工作。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制作债务清偿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是赋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免除债务的效力,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效果。

 

四是在公共信用平台公示清偿计划、信用限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债务人的监督。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也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起到先导、启蒙作用,同时可以大大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让执行终结程序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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