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最新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曾受聘于江苏省春某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年薪25万元,因春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万元欠据。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决春某公司给付陈某工资100万元。春某公司于2017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年11月10日,陈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告知陈某其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债权表。陈某遂向一审法院诉请确认100万元为职工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
管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发现陈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一审法院释明后将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一并纳入一审诉讼审查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确认。管理人第一次告知行为是放弃对陈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是对该债权的重新确认,其将案涉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后又作出不确认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破产企业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遂判决,确认陈某对春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工资债权为90462元,其余债权909538元编入普通债权。
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提出上诉。淮安中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将案涉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非为对债权的最终确认;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不作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在诉讼中发现案涉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企业破产法规定有层层递进的审查、核查和确认程序,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将其编入普通债权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并非对债权的最终确认。破产债权确认的衍生诉讼则具有终局性的实体审查和确认效力,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管理人有权将其不作为破产债权。
本案还突显了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管理人履行职务时既要维护债权人利益,也要维护债务人权利。如果管理人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不加审查,或不知要审查,实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