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为他人借款担保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法律解析与责任承担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29

2012年9月5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两万元,用于投资项目。当天,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邀请朋友张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由于碍于情面,张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条中仅注明借款应在一年内还清。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未主动偿还借款,李某某多次催促仍未果,遂于今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张某某是否需要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第26条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提出要求,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当王某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时,李某某有权要求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可以要求张某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某在本案中需与王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