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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担保责任期限解析: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5

2011年3月20日,朋友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条,包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为王某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2月4日,王某偿还了张某本金3万元。201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商将借款利率提高至月利率1.8%,并由王某按此利率结算利息至2014年1月20日。此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及包某催要剩余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包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某对此存在疑问,想知道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自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独立于主债务,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因此,即使张某在2013年2月4日之后多次催款,也不能直接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事实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主债务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而保证人则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从债务人。保证人所承担的债务属于从债务,其诉讼时效独立计算,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因此,张某在2007年1月下旬向包某主张权利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9年1月底即已届满。包某作为保证人,其诉讼时效已过,依法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因此,包某的担保责任已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无需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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