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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阳台瓷砖掉落致人伤亡,如何界定侵权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91

2003年12月27日14时20分,一位名叫慕某的老人(当时61岁,系延边大学退休职工)在经过某栋楼房时,该楼2单元402室的阳台外墙瓷砖突然大面积脱落,砸中慕某头部,导致其抢救无效身亡。事件发生后,慕某家属首次将责任归咎于402室的住户李某,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然而,在咨询法律部门后,家属了解到阳台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共有部分,而非个人所有,因此撤销了对李某个人的起诉,转而起诉整个2单元的住户。

2005年,慕某家属再次将2单元的10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20余万元。案件在一审中由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这10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10户居民不服判决,认为外墙应为全楼住户共有,应由全体住户共同承担责任,遂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延吉市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法官审理,并将整栋楼的其他36户居民追加为被告,共计46户居民被列为被告。法院认为,这46户居民作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外墙享有共同管理权和修缮义务,因未及时修缮导致瓷砖脱落,造成行人伤亡,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慕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每户承担4376元。此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1.5万元,由46户居民每户承担279元,总计每户需支付4655元。

据知情居民透露,这46户中多数人将房屋出租或借给亲友居住,对事件漠不关心,只有十余户一直积极出庭、奔走维权,但即便如此,他们也无力继续上诉,且上诉期限已过。记者走访了部分到庭居民,他们表示,自1998年入住以来,就发现楼房墙壁掉沙子、水管破裂、暖气系统经常出问题,事发前瓷砖持续脱落,楼后水泥墙和楼梯也十分陈旧。他们一直向开发单位——延西街道办事处反映问题,并自行进行了一些修缮,认为此次事故应归咎于房屋质量问题,不应由住户承担。

针对居民关于阳台外墙归属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案件法官及相关律师。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建设部1989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楼房的外墙、共有阳台、通道等属于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与修缮责任。他进一步指出,阳台内部属于住户个人产权,而外墙与整栋楼房相连,属于共有部分。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官表示,建设方提供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上面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和公章,证明该楼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若居民对房屋质量存疑,应在判决前向有关部门搜集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该楼无物业管理,延西街道办事处虽对楼体进行修缮,但属于道义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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